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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相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7-21 浏览次数:48

201041日起,成都市开始施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现将相关待遇标准和报销细则通知如下:

一、 标准

11个自然年度内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累计不超过40万元。

2、报销公式(城镇职工):〔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75%

二、报销流程

1、员工发生符合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的费用在成都市已联网的定点医院直接刷医疗卡办理结算。

2、因急、抢救住院发生的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出院后3个月内持住院收据、出院证明、费用清单、医保卡、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到成都市社保局自行办理报销,有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先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再报销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三、注意事项

1、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保险费,由公司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费用由公司承担,个人不承担。

2、住院费用、门诊特殊疾病费用、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家庭病床产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含起付标准的费用)以及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

3、连续缴费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突发重大疾病,经本人和公司申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其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按相关规定进行报销。

请各位员工互相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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